防卫杀宠物狗犯法吗?
首先,从法律层面讲,我国目前刑法没有规定保护野生动物罪(注1);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没有关于妨害动物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规定。从现行法律来看,伤害或者杀害宠物犬的行为,无论是否出于防卫的目的,都不应受到刑事追究(注2)。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伤害或杀死他人宠物不产生法律责任。如果由于行为人的过错,导致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甚至可能还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果动物伤害、死亡的后果严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须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注3)。 不过,这里需要说明的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由加害人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认定“无过错”,主要是指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根本没有过错,也就是受害人不存在任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条件。尽管“正当防卫”是权利而不是义务,但由于其以侵害对方合法利益为代价,且属于法定免责事由,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以适当考虑。
当然,对于故意虐待动物致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故意”,不仅包括事先预谋的有意行为,而且包括事发之后临时起意的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以及非法处置他人财物而不作为的义务违反。至于“暴力”行为,通常表现为对他人财产的直接破坏,如打砸、摔咬等。
如果实施违法行为的主体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动物造成伤害、死亡等后果的,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和第三人之间能够确定各自责任的,分别承担赔偿责任;难以确定的责任的,平均承担责任。